● 甲方(旅客)解約時,應通知乙方(民宿業者),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
●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
● 國家公佈之颱風天、本區交通中斷,全額退費
● 旅行個人因素之同行親友傷亡、車禍、生病,全額退費(需來電告知說明)
● 其他個人因素,則不適使用於以上退費條款
訂房保留需知:
匯款後若因故欲更改日期,請於7日前通知,可保留房間三個月,否則訂金沒收、恕不另行通知。
如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,交通因中斷,經當地縣政府或旅客所在地政府發佈停止上班上課,方可退還訂金或保留訂金三個月並擇期入住。
【重要聲明:官方房價不適用訂房(平台)軟體價格請知悉】